北京市宗教事务条例/第二章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教职人员第十六条有效市宗教团体应当依法履行宗教院校办学主体责任,加强对所设立宗教院校的日常管理和指导监督。宗教院校应当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完善内部管理和运行机制,合理设置教学课程,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和日常教学管理,积极开展宗教学术研究,对在校学生、宗教教职人员进行教育培训。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