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市宗教团体应当依法履行宗教院校办学主体责任,加强对所设立宗教院校的日常管理和指导监督。

宗教院校应当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完善内部管理和运行机制,合理设置教学课程,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和日常教学管理,积极开展宗教学术研究,对在校学生、宗教教职人员进行教育培训。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