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自治机关依法加强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和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落实河湖长制度,推进流域综合治理,维护水生态安全。

地方法规 · 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