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助土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三章 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第二十条有效自治县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领导成员和工作人员中,应当有土族人员。地方法规 · 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