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配套建设的中小学校、幼儿园竣工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建设单位应当依据建设项目的土地出让合同的要求,将中小学校、幼儿园和相关建设资料移交市、县(区)人民政府教育部门或者教育部门指定的教育机构,并协助办理不动产登记。市、县(区)人民政府教育部门或者教育部门指定的教育机构应当及时接收和管理。

地方法规 · 驻马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