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第二章 规划第十八条有效中小学校、幼儿园因合并、分立、搬迁、置换等需要对规划用地进行调整的,由教育部门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发展改革、财政等有关部门提出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中小学校、幼儿园调整后的用地面积应当符合本条例的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大中专院校因合并、分立、搬迁后闲置的教育资源,以及其他单位闲置的土地和房产,应当根据专项规划优先改建为中小学校、幼儿园。农村中小学校调整后的富余资产和用地应当优先设立幼儿园。地方法规 · 驻马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