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依法不应当享受或者超出应当享受的养老保险待遇,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予以追回。

采取弄虚作假等方式骗取养老保险待遇的,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养老保险待遇,并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