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劳动者根据自身职业发展和就业需要,自愿参加职业技能鉴定,提高职业技能水平。

用人单位应当支持劳动者参加职业技能鉴定。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