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职业技能鉴定条例/第四章 鉴定程序第二十条有效职业资格考试费由市人力资源主管部门按照发展改革、财政部门规定的标准收取。市人力资源主管部门委托鉴定机构开展职业技能考核活动,按照财政资金管理规定支付鉴定服务费用。鉴定机构不得向劳动者收取职业技能考核活动相关费用。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6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