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无障碍城市建设工作实行统一领导。

市、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以及残疾人联合会、妇女联合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无障碍城市建设相关工作。

街道办事处、社区基层组织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推进辖区无障碍社区建设。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