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无障碍信息交流建设纳入智慧城市建设,引导和鼓励科研单位、企业或者个人开展无障碍信息交流技术、产品、服务的研发、推广和应用,为有需要者获取公共信息提供便利。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