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时,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规范报送无障碍设计内容。未报送无障碍设计内容的,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不予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设计单位进行建设工程设计时,应当按照无障碍设计规范的要求,设计配套无障碍设施。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无障碍设施施工,并依法承担工程质量施工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施工图设计文件,对无障碍设施的建设质量实施监理,并依法承担工程质量监理责任。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