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三条

有效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因此给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