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数据条例/第三章 公共数据/第二节 公共数据共享第四十一条有效公共数据应当以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以公共数据资源目录体系为基础的公共数据共享需求对接机制和相关管理制度。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