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制定公共数据质量管理制度和规范,建立健全质量监测和评估体系,并组织实施。

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公共数据质量管理制度和规范,建立和完善本机构数据质量管理体系,加强数据质量管理,保障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可用。

市公共数据专业委员会应当定期对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数据管理工作进行评价,并向市数据工作委员会报告评价结果。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