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林长制条例第六条有效省级总林长、副总林长负责组织领导全省林业资源保护发展工作,指挥督导林长制的全面实施,协调解决林业资源保护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省级林长按照分工,协调解决影响重要区域林业资源安全的重大问题,督促落实区域林业资源保护发展责任。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