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回族自治州优质农产品生产条例第四条有效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优质农产品生产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编制优质农产品发展规划。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农业品牌化建设,获得认证的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良好农业规范认证产品等,占当地食用农产品生产总量或面积的比重不低于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标准。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