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已修改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