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已修改

发生大气污染突发环境事件时,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相关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控制污染扩大。

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