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条已修改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将重点大气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限产减排措施落实情况、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等如实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由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并适时调整,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