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十四条已修改本市对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实行总量控制。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对于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超过总量控制指标的区(县),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暂停该区域内新增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