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大会闭会后,专门委员会审议大会主席团交付的代表议案,先由相关工作委员会进行研究分析,提出代表议案审议工作的安排建议,专门委员会应当对工作委员会提出的代表议案审议工作的安排建议进行审议,做出决定。

地方法规 · 乌鲁木齐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