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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部门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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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沁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条例/第四章 生态涵养与修复

第四十二条

已修改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者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流域范围内的湿地资源及湿地被侵占情况进行调查,制定修复与保护方案并组织实施。

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

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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