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沁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条例/第四章 生态涵养与修复第四十条已修改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水土保持规划,采取封育保护、植树种草等措施,扩大林草覆盖面积,预防和减轻水土流失。建设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并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的措施。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