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沁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条例/第四章 生态涵养与修复第三十四条已修改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权限核定河湖的生态水量,制定生态水量保障方案并组织实施。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维持河流的合理流量和湖泊、水库、地下水的合理水位。地方法规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