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若干规定第四条有效鼓励经营者采用免收押金和服务结束后直接收取费用的方式提供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使用服务。经营者采用收取押金或者预付金方式提供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使用服务的,应当遵守国家关于交通运输新业态用户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