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已修改对危险废物实行资源化再利用的,其再利用标准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危害环境或者没有利用价值的危险废物不得转入本省处置;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鼓励危险废物产生量大的工业园区、单位配套建设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
鼓励未配套建设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工业园区建设危险废物集中收集、贮存设施、场所,为工业园区及周边危险废物产生量小的小微企业、科研机构、学校等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提供收集、贮存服务。
鼓励危险废物产生单位配套建设危险废物利用设施、场所。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