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办法/第三章 工业固体废物第二十四条已修改禁止向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建筑垃圾消纳设施和场所投放工业固体废物。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