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在引调水工程沿线保护范围内从事采石、采砂、取土、爆破等活动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地方法规 · 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