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沁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条例/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第四十二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地方法规 · 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