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沁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条例/第三章 生态修复与保护第三十四条有效禁止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沁河流域内一级保护林地和天然草甸;禁止随意变更水源涵养林地和天然草甸用途。在造林绿化工程区和封山育林区,应当采取禁牧措施,保护幼林繁育成长。地方法规 · 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