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沁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条例/第三章 生态修复与保护第二十四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规划和流域城镇发展实际,建设城镇污水收集和处理设施,满足城镇生活污水收集和处理需要。地方法规 · 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