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沁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条例/第二章 流域协同与规划第十二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协同下游同级人民政府,建立沁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责任共担、流域环境共治、生态效益共享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地方法规 · 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