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沁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条例/第二章 流域协同与规划第十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在省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与下游同级人民政府协商,建立上、下游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协同共治机制,通过建立联席会议、签订协议等方式,推动流域生态环境的系统保护和综合治理,协调解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中的重大问题。地方法规 · 长治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