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湿地公园保护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湿地公园保护工作机制,及时解决湿地公园保护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并将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大兴镇、高岭镇、澄江镇、安阳镇人民政府协助自治县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做好有关湿地公园的保护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