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主管部门、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湿地公园保护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法采取湿地公园保护管理措施的;

(二)发现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不查处的;

(三)对违法造成湿地公园生态功能破坏制止不力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地方法规 · 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