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安瑶族自治县澄江国家湿地公园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损坏、擅自改变、挪动界标和保护标识的,由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地方法规 · 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