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禁止向湿地公园投放有害物种或者外来物种。相关物种名录由有关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湿地公园内的有害生物和外来入侵物种进行调查和监测,发现有害生物或者外来入侵物种危害的,应当采取应急防治措施,并立即报自治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主管部门。

地方法规 · 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