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旧石器时代遗址保护工作的领导,将旧石器时代遗址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开展旧石器时代遗址保护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有关部门开展旧石器时代遗址保护工作。

地方法规 · 百色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