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禁止盗掘、哄抢、藏匿、私分、非法买卖旧石器时代文物。
在核定公布为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旧石器时代遗址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刻划、涂污、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拆除旧石器时代遗址保护标志和地理界标等;
(二)燃放烟花爆竹;
(三)野炊或者焚烧祭祀品、树叶、荒草等;
(四)葬坟、建窑、取土、采石、采砂、采矿、毁林、爆破;
(五)排放污染物,倾倒、堆放垃圾等废弃物;
(六)存放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等危害旧石器时代遗址安全的物品;
(七)打井、挖塘、开渠;
(八)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九)擅自设立高压线塔、通讯铁塔等设施或者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十)其他危害旧石器时代遗址安全或者环境的行为。
地方法规 · 百色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