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传统村落依法被认定为历史文化名村的,适用历史文化名村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内涉及文物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应当遵守文物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本市行政区域内传统村落以外,符合传统建筑认定条件的建(构)筑物,可以参照本条例传统建筑的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钦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