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传统村落保护与利用条例/第六章 附则第三十九条有效传统村落依法被认定为历史文化名村的,适用历史文化名村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内涉及文物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应当遵守文物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传统村落以外,符合传统建筑认定条件的建(构)筑物,可以参照本条例传统建筑的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钦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