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有关单位按照下列规定设置公众信息栏,供公众依法免费发布信息,并负责日常管理:

(一)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在城市道路两侧、人流密集区等区域设置适当数量的公众信息栏。

(二)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本辖区公共区域内合理设置公众信息栏。

(三)实行物业管理的居民小区,由物业服务企业、其他物业管理人、业主自管团体负责设置公众信息栏;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街道办事处负责设置。

(四)企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的公众信息栏设置。

鼓励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依法在互联网信息平台上开设专栏或者提供适当版面发布便民信息。

地方法规 · 防城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