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市小广告发布管理条例第十一条有效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其辖区内小广告发布管理工作。居(村)民委员会协助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小广告发布的管理工作。实行物业管理的居民小区,由物业服务企业、其他物业管理人、业主自管团体负责清理违法小广告,及时制止违法小广告发布行为,并向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报告。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清理违法小广告等志愿活动。地方法规 · 防城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