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有效

为了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