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未标注

、第十二条中"引黄工程管理机构"修改为"引黄工程管理单位",第十九条、第二十条中"引黄工程管理机构"修改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4、增加一条,作为第十条:"万家寨水库、各级泵站、头马营出水口等具有文化价值的水利工程,应当按照其原有的功能、建筑特点和风貌进行管理和保护"。

5、将第十七条修改为:" 宁武、静乐、岚县、娄烦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建设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和垃圾处理厂,并保证正常运行。"

6、删去第十八条中的"引黄工程管理机构或者"。

7、将第二十一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引黄工程管理范围、保护范围,万家寨水库、头马营出水口至汾河水库的天然河道及汾河水库范围内,污染环境及水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罚。"

8、将第二十三条修改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引黄工程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对《山西省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条例》作出修改

1、删去第二十条第二款。

将第三款修改为:"气候可行性论证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气象技术标准的气象资料。"

2、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三条:"从事大气环境影响评价的单位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大气环境影响评价时,使用的气象资料不符合国家气象技术标准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3、将第二十三条修改为:"气象主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出具虚假书面评审意见的;

"(二)未在规定期限内出具书面评审意见的;

"(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4、删去第二十四条。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以上法规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后,重新公布。

修改、废止的决定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