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红色资源保护传承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红色资源的义务,有权对破坏、损毁、侵占红色物质资源或者歪曲、丑化、亵渎、否定红色精神资源的行为进行劝阻、投诉、举报。有关部门应当通过电话、网络等多种方式受理投诉、举报并依法及时处理。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