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红色资源保护传承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红色资源保护传承工作,将红色资源保护传承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预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做好辖区内红色资源保护传承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红色资源保护传承工作。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