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红色资源的调查认定、保护管理、传承弘扬及其合作协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红色资源,是指五四运动以来,中国共产党领导各族人民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所形成的具有历史价值、纪念意义、教育意义的物质资源和精神资源。
法律、法规对红色资源中涉及的英雄烈士保护、文物保护、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以及档案管理等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