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殡葬管理条例/第二章 殡葬设施管理第七条有效市民政部门应当遵循国土空间规划,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需要,按照有利于殡葬改革、方便群众的原则,制定殡葬设施的建设数量及布局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节地生态安葬设施建设,强化安葬设施的生态功能,推行节地生态安葬方式。地方法规 · 盘锦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