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办理丧事和从事祭祀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城区殡仪场所外搭设灵棚;
(二)高音播放或者吹奏哀乐妨碍他人正常工作和生活;
(三)燃放鞭炮、炮车鸣放电子礼炮;
(四)抛撒纸钱;
(五)使用封建迷信殡葬用品和绢花、塑料花;
(六)焚烧一次性花圈。
违反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者县人民政府范围内具有相关行政处罚权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违反第三项规定,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阻碍公安机关执行职务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违反第四项规定,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者县人民政府范围内具有相关行政处罚权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第五项、第六项规定,在殡仪馆、公墓等殡葬设施范围内,由民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改正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盘锦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