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殡葬工作的领导,将殡葬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殡葬事业发展相适应的保障、协调和考核机制。

基本殡葬服务经费分级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地方法规 · 盘锦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